凡年满十六周岁,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的本市农村和外省劳动力来我市务工经商的劳动者,都应办理《求职证》。各级各类职业介绍机构不得为没有《求职证》的外来劳动力办理求职登记和提供中介服务。用人单位不得招用未领取《求职证》的农村和外来劳动力。
一、外来劳动力办理求职证应持材料:
1、《身份证》、毕业证;
2、户籍所在地乡、镇以上计生管理部门出具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3、户籍所在地区、县级劳动行政部门出具的《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或外省《失业证》);
4、个人一寸免冠相片二张。
二、填写《外来人员登记表》,劳动力市场证卡办理处当场予以办妥。
三、《求职证》每年十二月份进行年检,加盖年审专用章。外来人员就业时,此证由用人单位收存,失业时在有效期内可作为再次求职的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