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享受失业救济金条件:
1、企事业单位已参加失业保险,并已连续缴费满一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即以下情况:
(1)终止劳动合同的;
(2)非本人原因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3)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4)根据《福建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的;
(5)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二、申领失业救济金程序: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应在失业人员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七日内带以下材料到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备案:
(1)本单位和失业人员参加失业保险凭证;
(2)失业人员个人档案;
(3)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审批表;
(4)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5)失业人员的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
(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经审核后,将《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和失业、求职登记表,发给失业人员所在单位,由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填写。
三、失业人员按破产企业有关政策或经批准参照破产企业办理,已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