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失业职工(包括辞职、辞退、开除、除名、解除劳动合同以及破产企业一次性遣散等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其个人档案应由职工原所在单位负责在—个月内转交当地劳动
就业管理处寄存保管;
二、就业管理处凭档案为失业职工提供以下服务:进行失业登记、办理失业证、核发失业金、按失业职工要求帮助代缴养老金、出具工龄、政历等有关证明。
三、失业职工再就业并与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其个人档案可转往新单位。
四、各企(事)业单位应按规定转移、接收职工档案,防止档案丢失、错投。
五、寄存档案按物价管理部门的规定收取管理费。寄存期满如需继续寄存,应提前—个月与就业处联系,并办理有关继续寄存手续,超过三个月未办妥寄存手续视为自动解除协议,超过一年的,按无主档案由就业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