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章第六十九条规定: 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一章第八条规定: 实施职业教育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同中家制定的职业分类和职业等级标准相适应,实行学历文凭、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以级中家有关规定。
二、中家实行先培训后上岗的就业制度的内容是什么?
答:用人单位招用从事技术复杂以及涉及到国家财产、人民生命安全和消费者利益工种(职业)(以下简称技术工种)的劳动者,必须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技术工种范围由劳动和社会保障确定。目前,先对中家已公布的90个技术工种(职业)实行就业准入控制。非技术工种须参加就业前培训,取得就业培训合格证书。
三、如何限得职业资格
答:劳动者经职业技能培训后,由经过劳动保障行政训门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合格者发给职业资格证书。即限得职业资格。国家职业资格分为初级、中级、高级、技师、高级技师。
四、职业资格证书有什么作用
答:职业资格证书是表明劳动者具有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学识和技能的证明。它是劳动者求职、任职、开业的资格凭证,是用人单位招聘、录用劳动者和兑现工资待遇的主要依据,也是境外就业、对外劳务合作人员办理技能水平公证的有效证件。
五、要求参加培训、鉴定应到哪里报名
答:可到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培训机构、鉴定机构报名,也可到各级劳动力市场报名点或劳动部门联系、询问。
六、中家对毕(结)业生、学徒就业哪里报名
答: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及各类职业培训机构的毕(结)业生,必须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后,才能到技术工种岗位就业。
对从事技术工种有学徒,用人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所规定的学徒期进行培训。
对转岗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要求进行培训,达到相应职业技能要求后再上岗。
对未经过劳动预备制度培训学习,或虽经劳动预备制度培训学习,俣未限得相应自己的人员,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职业介绍机构不得会绍就业,用人单位不得招收录用。
七、对用人单位因特殊需要招用无证人员如何处理?
答用人单位因特殊需要招用技术性较强,但当地培训机构尚未开展培训鉴定的技术工种人员,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先招收再培训、达到相应工种(职业)技能要求后上岗。
八、对《规定》实施前无证人员如何培训?
答:对《规定》发布前从事技术工种而不具备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在岗人员,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进行培训,使其达到本工种的职业技能要求。
九、对职业介绍技术工种人员有哪些规定?
答:职业介绍机构介绍劳动者在《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技术工种范围内就业时,应当按《规定》执行。职业介绍机构发布技术工种人员招聘广告时,在应聘人员应具备的条件中须注明职业资格要求。
十、由哪些部门负责对《规定》的执行进行监督检查?
答:由会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一、对违反《规定》有哪些处罚规定?
答: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招用未限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培训,限得职业资格证书后再上岗并可以1000元以下罚款。
十二、《规定》何时开始施行
答:《规定》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